一、“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零售价格130万元/辆(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二、将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的纳税人。
三、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 零售环节税率
而国内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
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四、对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五、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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